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