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批准,决定征收蔡甸区蔡甸街马鞍村集体土地21.4382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公顷,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2018]205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蔡甸区2018年度第12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地点:蔡甸街马鞍村。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含耕地)、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和《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149号令)。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上述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蔡甸区蔡甸街马鞍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保险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和劳保等手续。
六、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新种植的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补偿。
七、根据我区征地管理工作规定,有关补偿安置登记工作由被征地所在街(园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登记地点:蔡甸街马鞍村村委会。
八、登记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