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沙店社区居委会:
我市拟征收你居委会集体土地11.9867公顷,用于枣阳市2013年度第48批次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面积、地类
拟征收土地面积11.9867公顷,其中农用地10.7732公顷(含耕地9.7103公顷),建设用地1.2135公顷。
二、征地用途、位置
拟征收土地位于中兴大道东,用途为住宅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根据省政府[2009]46号文件及拟订的《枣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规定,该征收范围拟订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42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1300元/亩,青苗费标准为1420元/亩。
四、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精神,我市将被征地时签订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在0.3亩以下、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缴费办法: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以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参保人员每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1岁的,费用减少一年,最低不能少于5年;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人员,未实现就业的,以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按15年计算,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养老保障费用。
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各承担一部分的办法筹措解决,我市初步确定缴费比例为3:4:3。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政府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足以缴纳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的,由我市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及地点
即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请沙店社区及征地涉及的农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应补偿的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逐一申报登记。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种、抢建的青苗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告知。
枣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