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18年度第1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南政文〔2018〕1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县九集镇沙河村、城关镇徐庶庙村集体农用地0.5049公顷(均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5049公顷。
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