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用地行为,切实履行国土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用地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局土地利用科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土地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具有违法用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信誉黑名单。局监察支队、分局监察科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占地和非法转让情况,局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出让金等履行成交协议书和出让合同情况,局利用科负责汇总、确认,局信息中心负责在局网站上设立“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用地公示栏”,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予以公示,其他相关科室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第四条 在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若存在以下不良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列入黑名单,进行公示。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
(三)不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相关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不按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不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
(六)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
(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
(八)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交房期限、不解除土地抵押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为购房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
(九)房地产开发违规用地行为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不积极妥善处理,影响恶劣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五条 市局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即时公示和定期公示相结合的制度。在黑名单中每列入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利用科书面提交局信息中心,在国土资源网站上随即公示,每月在网站和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一次。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对擅自占用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建商品房的按非法占地处罚。对不按时签订出让合同、不按时缴纳出让金、不按时开竣工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进行处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市区其他土地竞买,接受处罚不到位的不得办理本宗地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被列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的公示期为180日(含180日),列入黑名单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后,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退出黑名单。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已改正,应于七日内将其退出黑名单,同时撤销公示。
第九条 高新开发区、襄州区、经开区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违法用地行为,由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公示。需要退出黑名单的,由各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办理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撤销公示。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26日起施行。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2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