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6日
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县(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实行“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章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年满16周岁。第三章补偿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的年龄界定,以县(市)、区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之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专班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据实填写《XX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附件一),并在集体组织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市)、区公安部门审核户籍信息,农业部门审核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失地面积后,确认享受补偿对象,人社部门根据补偿对象进行测算并汇总补偿资金。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的《XX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开具预存资金缴费凭证。
第九条 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费凭证,出具《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附件二)。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县级人社部门出具的《XX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费凭证,作为呈报征地报批文件的必要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
第十二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由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
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
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四章参加保险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被征地时男16周岁至59周岁、女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已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情况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第五章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由县(市)、区国土部门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县(市)、区人社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申报养老保险补贴,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将所需补贴拨付人社部门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规定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应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逐步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已年满60周岁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办法实施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在享受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还应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第二十条 按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已经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但未达到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按鄂政办发〔2009〕39号文件已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但未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原参保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仍维持不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及被征地后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均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4号)进行转移接续。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可按照《关于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函〔2014〕477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其年龄界定以本办法发布之日为基准点。第六章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将新征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两级根据2014年以前的财政体制按比例承担2006年—2014年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各城区为设立预存资金的主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支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谁用地,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业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此前各地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一:
XXX征地项目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名单及资金测算表
xxx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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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户籍所在地 | 户籍在当地家庭人口 | 该项目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 | 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 | 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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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 | / | / | / | / | / |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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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下发拟征土地告知书文号 |
| 拟征土地告知书下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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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拟征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人数 (人),其中,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人数 (人)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公安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农业部门(农经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测算养老金补偿资金总额 (元)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1至9项,乡镇(街办)、县(市)区公安、农业(农经)、国土部门依次审核后,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填写第10项并汇总补偿总额。
附件二: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
经测算,_____拟征地项目涉及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___名,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___ 万元,财政局提供的《____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的老保险补偿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到账资金 ___万元,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预存补偿资金是/否全额落实。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