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3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131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北起长橘东路,南至海舸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丰产村11队236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85.4平方米、建设用地572.2平方米、未利用地102.7平方米。
2、 丰产村3队67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6.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 丰产村4队79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95.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人民政府4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45.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87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57.8平方米、建设用地617.3平方米、未利用地102.7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66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6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长兴镇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5月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联系人:顾云冲 联系地址: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4月1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