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27地块建设工程(二)(低效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27地块建设工程(二)(低效用地)。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文件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4日以浙土字(330303)A[2018]-0005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0.0488公顷,其中:征收三郎桥村集体土地0.0488公顷(计0.732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亩)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1 | 三郎桥村 | 建设用地 | 0.1875 | 1 | 7.2 | 1.35 |
2 | 三郎桥村 | 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A) | 0.5445 | 1 | 7.2 | 3.9204 |
合计 | 0.732 |
|
| 5.2704 |
2、青苗补偿:0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0.1757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5.4461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2.67平方米。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组、被征土地承包经营户和有关土地权利人的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在公告期限届满、征求意见修改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腾超
联系电话:86686836
联系地址:瓯海区温瑞大道三垟路口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