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4日作出浙土字(330303)A[2018]-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0.0488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0.0488公顷(计0.732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附表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采用社会保障、安排留地等方式进行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请相互转告。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园分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征地工作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园分局会同状元街道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六、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公告的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4日作出浙土字(330303)A[2018]-000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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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