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玉象路初级中学建设项目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0〕335号文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133号文批复同意征地。受我局委托,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对位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村村新三1、2、3、4、5、6、7队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队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的通知》(南府规〔2016〕18号)规定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征地 面积 | 土地 补偿费 | 安置 补助费 | 青苗 补偿费 | 合计 |
新村村新三1队 | 一般农用地 | 0.2158 | 10.7799 | 16.4126 | 1.6186 | 28.8111 |
设施农用地 | 0.0137 | 0.6843 | 1.0419 | 0.00 | 1.7262 |
建设用地 | 0.1119 | 14.0986 | 0.00 | 0.00 | 14.0986 |
新村村新三2队 | 一般农用地 | 1.2653 | 63.2027 | 96.2276 | 9.4899 | 168.9202 |
设施农用地 | 0.0166 | 0.8301 | 1.2640 | 0.00 | 2.0941 |
建设用地 | 0.7201 | 90.7284 | 0.00 | 0.00 | 90.7284 |
新村村新三3队 | 一般农用地 | 1.3927 | 69.5644 | 105.9133 | 10.4451 | 185.9228 |
新村村新三4队 | 一般农用地 | 0.1970 | 9.8398 | 14.9813 | 1.4775 | 26.2986 |
新村村新三5队 | 一般农用地 | 0.2893 | 14.4495 | 21.9998 | 2.1696 | 38.6189 |
新村村新三6队 | 一般农用地 | 0.3143 | 15.7000 | 23.9035 | 2.3573 | 41.9608 |
建设用地 | 0.1044 | 13.1536 | 0.00 | 0.00 | 13.1536 |
新村村新三7队 | 一般农用地 | 0.1623 | 8.1072 | 12.3434 | 1.2173 | 21.6679 |
新村村新三4、5、6、7队 | 一般农用地 | 0.4039 | 20.1755 | 30.7176 | 3.0293 | 53.9224 |
新村村新三2队与新三1队 | 一般农用地 | 0.0975 | 4.8694 | 7.4139 | 0.7312 | 13.0145 |
建设用地 | 0.0014 | 0.1772 | 0.00 | 0.00 | 0.1772 |
新村村新三2、3队 | 一般农用地 | 0.0214 | 1.0673 | 1.6249 | 0.1603 | 2.8525 |
二、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预留产业用地或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三、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于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收土地相关当事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队)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港保苑666号,联系电话:4512216)。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