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县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阴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G341路中心线两侧各50米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榆山街道尹庄村、毕庄村、胡庄村、葛庄村、于庄村、孙官庄村、分水岭村村民委员会;锦水街道龙桥村、东孙庄村、西子顺村、宋子顺村、李山头村、大李子顺村、毕海洋村、东子顺南村、堡子村、南土楼村、大佛寺村村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平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的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平阴县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平阴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由平阴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平阴县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平阴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任尚红;联系电话:87854171。
平阴县人民政府2019年1月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