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号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香王店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济南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一:本次征收香王店村土地位于香王店村以东,香王店村以南,220国道以北,征收土地总面积1.6350亩,其中:农用地0.0810亩(其他林地0.0645亩、沟渠0.0165亩);建设用地1.5540亩(公路用地0.7050亩,住宅用地0.8490亩)。
地块二:本次征收香王店村土地位于香王店村以南,220国道以北,解家村、褚家村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15.8400亩,其中:农用地3.7275亩(耕地0.9525亩、农村道路0.1530亩、沟渠0.0870亩、设施农业用地2.5350亩);建设用地12.1125亩(住宅用地12.1125亩)。
地块三:本次征收香王店村土地位于香王店村以北、以东,220国道以南,解家村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44.5815亩,其中:农用地44.0010亩(耕地41.3445亩、农村道路0.0345亩、沟渠0.4710亩、设施农用地用地2.1510亩);建设用地0.5805亩(公路用地0.0795亩,住宅用地0.5010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济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位于济南市第Ⅳ-1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4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59.2181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中心城区)规定,根据《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对拟征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除温室、温室作物、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按照每亩4万元予以补偿,补偿费198.6840万元;温室、温室作物、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补偿费21.6104万元。共计补偿总额220.2944万元。
(三)本次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679.5125万元,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财政部门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拨付到香王店村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济南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93.0848万元,由济南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大桥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李玉喜;联系电话:0531-66604051。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2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