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3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9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宣桥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宣桥镇光辉村469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71平方米、建设用地1845平方米、未利用地179.2平方米。
2、浦东新区宣桥镇项埭村209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5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47.1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679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22平方米、建设用地1845平方米、未利用地926.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5]第088号、沪〔浦〕拟征地告[2015]第08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宣桥镇动迁安置办公室(宣桥镇影剧院北侧)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5月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8921176*8218监督电话:38763593
联系人:季禾禾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4月2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