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8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东至:吉秋路,西至:南六公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村八组66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78.9平方米、建设用地927.6平方米、未利用地1250.5平方米。
2、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村十八组1099.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44.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55.5平方米。
3、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村十二组19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22.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88.7平方米。
4、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村十六组623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40.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92.6平方米。
5、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村十七组485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032.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21.9平方米。
6、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村十三组360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15.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89.3平方米。
7、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村十一组6424.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37.7平方米、建设用地1182.5平方米、未利用地1304.7平方米。
8、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鹿溪村一组188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8.1平方米、建设用地1128平方米、未利用地370.6平方米。
9、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吉村九组16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55.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86.2平方米。
10、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吉村十组91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1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03.5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523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628.8平方米、建设用地3238.1平方米、未利用地6363.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131号、沪〔浦〕拟征地告[2018]第13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管理中心(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5月1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8921176*8207监督电话:38763593
联系人:王群蓉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4月2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