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1052号文件批复我市2018年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6.4757公顷。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贺州市2018年第三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用地位置)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的平桂区沙田镇民田村民委员会第九、十、十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6.4757公顷,其中旱地1.1297公顷、有林地3.8139公顷、风景名胜设施用地0.2823公顷、公路用地1.2498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6〕4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方式、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方式及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五、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平桂区沙田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1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