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949号”批复我市2018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2019年1月11日,贺州市人民政府以(贺政告〔2019〕第5号)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现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调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贺州市2018年第三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用地位置)和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该批次用地需征收的八步区江南街道厦良村民委员会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村民小组;平桂区黄田镇担石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七、八、九村民小组;公和村民委员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村民小组;英石村民委员会第一、五、六、七、十一、十二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共37.2811公顷,其中水田2.8786公顷、旱地12.9505公顷、有林地0.9185公顷、灌木林地0.0002公顷、其他林地0.4136公顷、农村道路0.2496公顷、坑塘水面0.2151公顷、沟渠0.0403公顷、田坎0.0798公顷、采矿用地8.2742公顷、城镇住宅用地0.2129公顷、农村宅基地0.9940公顷、其他草地10.0538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6〕4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方式、预留产业发展用地方式及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征地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28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