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柳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100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会同柳州市征地办公室、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6年度中心城市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柳北区N地块);
(二)用途:城市道路、绿化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柳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白露村村民委员会村民5、6小组周边土地。
(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请到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二、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 (组) | 土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 (万元) |
柳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白露村村民5组 | 农用地 | 0.3138 | 115.0230 | 36.0942 |
柳北区白露街道办事处白露村村民6组 | 农用地 | 0.0637 | 115.0230 | 7.3270 |
未利用地 | 0.0755 | 46.0092 | 3.4737 |
合计 | 0.4530 | / | 46.8949 |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账户,由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陆昱江电话:2565709。
特此公告。
2019年2月1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