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8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19〕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19〕7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会同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8年第十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中区1至33地块)。
(二)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三门江公园保护区范围内。
(以上具体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请到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二、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一)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地村 (组) | 土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 (万元) |
城中区静兰街道办事处柳东村9组 | 建设用地 | 1.7551 | 44.0910 | 77.3841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1组 | 建设用地 | 0.1977 | 44.0910 | 8.7168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2组 | 建设用地 | 0.1142 | 44.0910 | 5.0352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3组 | 建设用地 | 3.6550 | 44.0910 | 161.1526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4组 | 农用地 | 0.0115 | 110.2275 | 1.2676 |
建设用地 | 0.2614 | 44.0910 | 11.5254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5组 | 建设用地 | 1.0694 | 44.0910 | 47.1509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6组 | 建设用地 | 0.7854 | 44.0910 | 34.6291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7组 | 农用地 | 0.0067 | 110.2275 | 0.7385 |
建设用地 | 3.3962 | 44.0910 | 149.7419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8组 | 农用地 | 0.0110 | 110.2275 | 1.2125 |
建设用地 | 1.3524 | 44.0910 | 59.6287 |
被征地村 (组) | 土地类型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 共计补偿 (万元)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9组 | 建设用地 | 0.7120 | 44.0910 | 31.3928 |
城中区河东街道办事处牛车坪村10组 | 建设用地 | 4.7472 | 44.0910 | 209.3088 |
合计 | 18.0752 | / | 798.8849 |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以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供账户,由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逾期不提供账户的,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全柳松、谢杰电话:2612484。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3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