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8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29号)批准同意征收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7160公顷,并使用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管理的国有土地2.9507公顷,共计6.6667公顷土地。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北海市2018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 开发用途 | 征地位置 | 四至 |
北海市2018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 3.7160 | 特殊用地 | 位于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 | 详见北海市2018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勘测定界图 |
北海市2018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 2.9507 | 特殊用地 | 位于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 详见北海市2018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勘测定界图 |
三、被征地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 被征地土地单位 |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
1 | 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第十四、十五村民小组 | 3.7160 | 旱地1.6844、农村道路0.0158、设施农用地2.0158 |
2 | 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 2.9507 | 旱地1.9033、设施农用地0.1191、城镇住宅用地0.9283 |
合计 | 6.6667 | 旱地3.5877、农村道路0.0158、设施农用地2.1349、城镇住宅用地0.9283 |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 (单位: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
旱地 | 3.5877 | 87.15 |
农村道路 | 0.0158 | 87.15 |
设施农用地 | 2.1349 | 87.15 |
城镇住宅用地 | 0.9283 | 87.15 |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等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
(一)海城区高德街道办事处马栏村民委员会
(二)北海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联系方式:
海城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0779-2033391。
(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