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634号),经对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上陂头村民小组、下陂头村民小组、大田村民小组进行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北海市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北海市201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
编号 | 各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名称 | 面积 | 统一年产值标准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
1 | 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上陂头村民小组 | 水田 | 0.1213 | 2.8290 | 59.4090 |
旱地 | 6.0423 |
有林地 | 11.0722 |
其他林地 | 2.3424 |
其他草地 | 0.0700 | 1.1316 | 23.7636 |
农民宅基地 | 1.1457 | 2.8290 | 59.4090 |
农村道路 | 0.0129 |
沟渠 | 0.4110 |
2 | 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下陂陂头村民小组 | 旱地 | 0.0426 | 2.8290 | 59.4090 |
沟渠 | 0.0054 |
3 | 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大田村民小组 | 水田 | 0.3029 | 2.8290 | 59.4090 |
有林地 | 0.1773 |
农民宅基地 | 0.3597 |
沟渠 | 0.0213 |
面积合计 | 22.1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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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6〕6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及产权人等情况详见《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单位:万元)
各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上陂头村民小组 | 1258.0332 | 477.4050 | 1735.4382 |
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下陂头村民小组 | 2.8516 | 1.0778 | 3.9294 |
铁山港区兴港镇陂头村民委员会大田村民小组 | 51.1630 | 19.3748 | 70.5378 |
总计 | 1312.0478 | 497.8576 | 1809.9054 |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相结合方法安置。
五、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六、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1月27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铁山港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铁山港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
联系人:曾丽荣联系电话:18877990088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