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补偿
1.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规划要求以主房合法占地面积进行拆一补一回建,但每户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原住房合法占地面积超出安置的回建地面积部分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安排回建地后,被安置户不能再次向村集体申请农村宅基地。
2.拆迁主房不需要回建的,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3.拆迁非主房一律不予安排回建地,非主房所占土地按第一款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
由房屋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五、产业发展用地安置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的安置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的10%的标准执行(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线型工程除外),同时负担按比例分摊的道路面积。产业发展用地以划拨供地的方式提供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六、凡属2017年1月1日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一律按此标准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