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15〕9号
常德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失去大部分土地,是指被征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小组为单位)人均耕地不高于1亩;在册农业人口包括村改居人口。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龄基准日为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
财政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到账情况、纳入社保人数的财政补贴情况进行审核;负责相关工作经费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的资格进行审核。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登记,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参保档案,缴费补贴台账,负责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财政补贴到位的核算,养老金待遇的核算和发放。
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审核管辖地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户籍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资格。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国土资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派出所)审核,再经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一)用地单位缴纳。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或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划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具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职责的当地政府(管委会)予以解决。
第六条 征地单位拟征地需报省政府批准的,须携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门拟征地公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收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附件2),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项目所涉及的对象、保障项目、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初审,再经市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人社部门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并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上盖章,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条件,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其他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额=征地当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12%×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时的年龄确定:即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30周岁的6年;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至45周岁的8年;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至60周岁的10年;60周岁以上(含 60周岁)至70周岁的12年;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其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第九条 对确定为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在征地公告发布后一周内进行情况摸底,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保或居保,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汇总后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符合参保条件,以及参加居保但个人应缴费而不缴费的,均不得作为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对象。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保的,采取一次性缴纳或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补缴时无论选择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或100%,均按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额。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本人年满16周岁的时间,也不得早于参保所在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账制度结合起始时间。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职保,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补贴既可用于一次性往前补缴,也可用于分年缴纳。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要通过补缴达到缴费满15年的要求。
选择参加职保,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补贴用于一次性往前补缴,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缴费补贴不足以缴满15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 参加职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居保的,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项目,将补贴额采取逐年或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的方式,记录缴费补贴情况。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选择参加居保但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按相应的补贴年限分年计入。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转的,在领取待遇前的一个月内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选择参加居保,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居保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第十五条 参加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已参加居保的农民被征地后,可参加职保,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保的规定缴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居保与职保的衔接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已参加职保的农民被征地后,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职保待遇的,凭之前的缴费凭证,按程序审批结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补贴用于缴费。
第十八条 家庭特别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按属地原则,比照相关助保政策申请助保。
第十九条 从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须在3年内办理职保或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逾期未参保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按标准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情况,财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入库、拨付情况、财政补贴情况,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到位情况,每半年对账一次,确保专项资金征收到位、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发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征地项目仍按原文件执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