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类型 | 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 备 注 |
自营门面 |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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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家庭作坊 | 平均年缴税额+作坊生产面积×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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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作门面 | 平均年缴税额+营业面积×180元/㎡ | 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营业面积×20元/㎡的标准实施 |
出租作生产、办公等用房 |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100元/㎡ | 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出租面积×20元/㎡的标准实施 |
出租作住宅 | 平均年缴税额+出租面积×80元/㎡ | 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给租赁户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出租面积×20元/㎡的标准实施 |
说明:
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时,被拆迁房屋营业或出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以最近12个月的缴税额确定平均年缴税额;被拆迁房屋营业或出租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缴税总额÷缴税月数×12”确定平均年缴税额。
2、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4、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的公用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廊、过道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