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18]第5号(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2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茅箭区五堰街道办事处李家岗村和二堰街道办事处姜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4442公顷(合21.663亩),征收实施单位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茅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道办事处李家岗村和二堰街道办事处姜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4442公顷(合21.663亩),分别是:李家岗村征地总面积为0.2620公顷(合3.93亩),其中:林地0.2620公顷(合3.93亩),姜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1822公顷(合17.733亩),其中:林地1.1822公顷(合17.733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十堰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该村位于我市茅箭区五堰街道办事处、二堰街道办事处,属Ⅰ类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41550元/公顷(2770元/亩),土地补偿费倍数9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1倍,征用林地的修正系数为0.7。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李家岗村:
林地:3.93亩
1、土地补偿费:3.93亩×2770元/亩×9倍×0.7≈6.8582万元
2、安置补助费:3.93亩×2770元/亩×11倍×0.7≈8.3823万元
3、林木补偿费:3.93亩×2770元/亩×1倍≈1.0886万元
以上费用小计:壹拾陆万叁仟贰佰玖拾壹元整(小写16.3291万元)
姜湾村:
林地:17.733亩
1、土地补偿费:17.733亩×2770元/亩×9倍×0.7≈30.9459万元
2、安置补助费:17.733亩×2770元/亩×11倍×0.7≈37.8227万元
3、林木补偿费:17.733亩×2770元/亩×1倍≈4.9120万元
以上费用小计:柒拾叁万陆仟捌佰零陆元整(小写73.6806万元)
以上费用总额合计:玖拾万零玖拾柒元整(小写90.0097万元)
(三)劳动力安置
不涉及劳动力安置。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和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19年1月11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分局,由我分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