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19]343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3月8日批准同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茅箭区2018年度第1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刘湾村、茅箭堂村,五堰街办李家岗村,武当街办堰口桥村,征地总面积为2.1506公顷(合32.259亩),分别是:刘湾村征地总面积为1.2595公顷(合18.8925亩),其中:林地0.2693公顷(合4.0395亩)、建设用地0.9902公顷(合14.853亩)。茅箭堂村征地总面积为0.4011公顷(合6.0165亩),其中:林地0.0285公顷(合0.4275亩)、建设用地0.3726公顷(合5.589亩)。李家岗村征地总面积为0.0620公顷(合0.93亩),其中:林地0.0620公顷(合0.93亩)。堰口桥村征地总面积为0.4280公顷(合6.42亩),其中:林地0.3127公顷(合4.6905亩)、建设用地0.1153(合1.729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茅箭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9年3月1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