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政办发〔2018〕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10日
洪湖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调整方案
为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效防治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洪湖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一、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湖北省洪湖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洪湖市畜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划分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总体要求,在划分畜禽养殖区域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促进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七)属地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八)突出重点、科学可行及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区域划分
我市畜禽规模养殖实行区域管理,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1.人口集中区域。
洪湖市城区,各乡镇区办的中心城镇和集镇的规划区,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馆等人口集中区域,将以上这些区域的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长江水源地12个:螺山中心水厂、城区陵园水厂及老闸水厂、石码头中心水厂、老湾中心水厂、大同中心水厂、龙口中心水厂、大沙中心水厂、燕窝中心水厂、新滩中心水厂、新滩北洲中心水厂、燕窝解放水厂。
东荆河水源地6个:曹市中心水厂、府场中心水厂、戴家场(沙口、瞿家湾)中心水厂、万全中心水厂、峰口中心水厂、黄家口中心水厂。
将以上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养区长度为各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以内的区域;宽度为长江、东荆河中泓线至防洪堤内侧的区域。
汊河镇2个地下水水源地(汊河中心水厂、双河水厂),以抽水井为圆心,半径300米的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3.自然保护区。
洪湖市管辖范围内的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其中: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实验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1)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北边界:长江北岸围堤从螺山标志碑上游5km处(邹家湾)至新滩标志碑下游4.5km处(胡家湾)一线。
东边界:长江北岸围堤从新滩标志碑下游4.5km处(胡家湾)至长江中泓线一线。
南边界:洪湖市水域边界线(长江中泓线)。即从螺山标志碑上游5km处(邹家湾)至新滩标志碑下游4.5km处(胡家湾)的长江中泓线一线。
西边界:长江北岸围堤从螺山标志碑上游5km处(邹家湾)至长江中泓线一线。
(2)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划定范围:
北边界:洪湖围堤北岸从宦子口船闸至子贝渊闸到下新河闸到小港电排闸一线。
东边界:洪湖围堤东岸从小港电排闸至大口闸一线。
南边界:洪湖围堤南岸从大口闸经三八湖围堤、挖沟子闸、金湾围堤、洪湖新堤排水河入湖口、新螺垸电排闸至螺山镇洪湖围堤起点一线。
西边界:洪湖市与监利县县界一线。
4.水质功能区。
洪湖市管辖范围内的东荆河、四湖总干渠、洪排河、内荆河等重要河流,辖区内的沙套湖等重要湖泊以水域水体围堤以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无围堤的以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对应的高程下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5.其他生态功能区。
洪湖市新滩湿地公园的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6.工业功能区。
洪湖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新滩工业园等规划区的边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1.人口集中区域:洪湖市城区,各乡镇区办的中心城镇和集镇的规划区,以及不在规划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洪湖市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已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3.自然保护区:洪湖市辖区范围内的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4.水质功能区:洪湖市管辖范围内的东荆河、四湖总干渠、洪排河、内荆河等河流,辖区内的沙套湖等湖泊已经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5.其他生态功能区:洪湖市新滩湿地公园已划定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6.交通要道:洪湖市管辖范围内的G351、S214、S329、S353、S469、S103、武监高速S13(在建)、武汉城市圈外环高速等在建或规划的主要交通干线两边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7.工业功能区:洪湖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新滩工业园等规划区已划定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8.其他区域: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
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在适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项目选址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划分管理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效明显,未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外,其余养殖场限期关停转迁。
(二)限养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限期关停转迁。
(三)适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设施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鼓励该区域内养殖场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乡镇区办是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和“三区”划定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方案要求,明确本地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具体范围,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限期关停转迁工作,同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排污等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对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环评审核、验收和已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排污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畜禽养殖设施用地的审批备案和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向上争取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项目;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与服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和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的宣传力度,要将“三区”划定方案向社会通告,让企业法人、居民群众人人知晓,使“三区”划定的重要意义和具体部署深入人心,正确引导规模养殖场按照养殖“三区”划定的要求规范调整养殖生产方式和结构。
(四)加大投入,稳步推进。对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补偿;对限养区、适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投资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可由市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畜禽粪污专业化、规模化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给予政策和项目扶持。
六、其他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500头(年出栏)、肉牛≥5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蛋禽≥5000只(年存笼)、肉禽≥10000只(年出笼)。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原《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政办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