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8]66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新申公路,东至堡江公路,南至道路规划红线,北至道路规划红线。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堡西村16队985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655.3平方米、建设用地1203.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堡西村17队755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337平方米、建设用地1218.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堡西村18队1819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610.2平方米、建设用地2588.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堡西村1队741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41.4平方米、建设用地1858.8平方米、未利用地9.9平方米。
5、东新村2队22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0.6平方米、建设用地597.5平方米、未利用地434.9平方米。
6、东新村3队612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864.6平方米、建设用地2022.3平方米、未利用地237.2平方米。
7、东新村4队372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71.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50.5平方米。
8、东新村新江10队4341.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703.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37.8平方米。
9、东新村新江9队20898.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421.6平方米、建设用地1476.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0、明强村1队300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06.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1、明强村5队4296.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96.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2、明强村6队1699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884.5平方米、建设用地1112.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3、明强村7队827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753.3平方米、建设用地521.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4、明强村8队68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704.7平方米、建设用地139.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5、三烈村津口10队830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847.5平方米、建设用地460.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6、三烈村津口12队760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69.1平方米、建设用地1272.9平方米、未利用地60.1平方米。
17、三烈村津口1队1052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34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77.4平方米。
18、三烈村津口2队133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2.9平方米、建设用地71.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9、三烈村津口4队1057.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45.5平方米、建设用地612.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0、三烈村津口5队787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494.1平方米、建设用地91.9平方米、未利用地287.4平方米。
21、三烈村津口6队660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608.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2、三烈村津口7队873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572.7平方米、建设用地688.1平方米、未利用地470.9平方米。
23、三烈村津口8队240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404.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4、三烈村塔南14队590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44.9平方米、建设用地163.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5、三烈村塔南4队784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848.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6、三烈村塔南5队65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579平方米、建设用地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7、三烈村塔南7队19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8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8、三烈村塔南8队5318.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233平方米、建设用地85.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9、三烈村塔南9队801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75.7平方米、建设用地2942.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0、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人民政府199.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9.9平方米。
31、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人民政府11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9平方米。
32、石路村塔东4队4919.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50.7平方米、建设用地168.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3、桃源村3队1848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560.4平方米、建设用地657.9平方米、未利用地270.2平方米。
34、桃源村4队1660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283.9平方米、建设用地284.7平方米、未利用地31.5平方米。
35、桃源村7队2015.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89.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6.5平方米。
36、桃源村9队656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379.1平方米、建设用地43.7平方米、未利用地141.7平方米。
37、桃源村堡闸4队52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06平方米、建设用地1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8、桃源村堡闸5队9826.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391.4平方米、建设用地434.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9、兴教村12队187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21.1平方米、建设用地752.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0、兴教村镇南11队5218.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218.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1、兴教村镇南15队1520.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20.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2、兴教村镇南4队66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96平方米、建设用地7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3、兴教村镇南5队27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2.3平方米、建设用地13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4、兴教村镇南8队806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401平方米、建设用地667.6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5、兴教村镇南9队1024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508.5平方米、建设用地3738.2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6、油桥村江海10队701.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0.2平方米、建设用地361.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7、油桥村江海11队825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872.6平方米、建设用地1381.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8、油桥村江海5队162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2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9、油桥村江海7队426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25.2平方米、建设用地837.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0、油桥村江海8队13475.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263平方米、建设用地212.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1、油桥村江海9队3937.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923.9平方米、建设用地2013.9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2、油桥村南新11队14284.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823.9平方米、建设用地2460.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3、油桥村南新12队115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313.2平方米、建设用地3258.8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54、油桥村南新13队2867.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94.5平方米、建设用地1473.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5802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15578.9平方米、建设用地39092.1平方米、未利用地3354.9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3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4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5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6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7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8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49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0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1号、沪〔崇〕拟征地告[2018]第05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河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堡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竖新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1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9689654、59421530、59491973监督电话:69626456
联系人:顾友达、高琰、陆凯联系地址:新河镇人民政府大院内、堡镇永和村209号、竖新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1月1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