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政办发〔201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价格监测体系,促进我市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制定了鞍山市城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为鞍山市城区。
二、土地用途划分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公共设施、公园与绿地、保障性安居工程11类。
三、土地级别划分为1~7级。
四、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及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在市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布。
五、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和协调解决。
六、本次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从即日起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鞍政发〔2016〕17号)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评估参照体系停止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