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征地补偿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的规定执行。
2.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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