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
(编号2019003)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27地块建设工程(二)(低效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温州生态园三郎桥A27地块建设工程(二)(低效用地)。
2、项目用地位置: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
3、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4日以浙土字(330303)A[2018]-0005号批准温州市本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018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0.0488公顷,其中:征收三郎桥村集体土地0.0488公顷(计0.732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序号 |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 地类 | 面积 (亩) | 区片级别 | 补偿标准(万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1 | 三郎桥村 | 建设用地 | 0.1875 | 1 | 7.2 | 1.35 |
2 | 三郎桥村 | 建设用地 (城镇低效用地A) | 0.5445 | 1 | 7.2 | 3.9204 |
3 | 合计 | 0.732 |
|
| 5.2704 |
2、青苗补偿:0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0.1757万元。
4、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5、各项补偿费合计5.4461万元。
6、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留地安置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32.67平方米。
五、公告期限: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温政土征生[2019]3号《关于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腾超
联系电话:86686836
联系地址:瓯海区温瑞大道三垟路口
2019年4月30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