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拟征公告〔2018〕102号
为满足润电风能(青岛)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胶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石青沟村,东邻石青沟村土地,西邻石青沟村土地,南邻石青沟村土地,北邻石青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石青沟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石青沟村,东邻石青沟村土地,西邻石青沟村土地,南邻石青沟村土地,北邻石青沟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石青沟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后官庄村,东邻后官庄村土地,西邻后官庄村土地,南邻后官庄村土地,北邻后官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后官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河北村,东邻河北村土地,西邻河北村土地,南邻河北村土地,北邻河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河北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位于河北村,东邻河北村土地,西邻河北村土地,南邻河北村土地,北邻河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河北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小寺村,东邻小寺村土地,西邻小寺村土地,南邻小寺村土地,北邻小寺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小寺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位于苏家泊村,东邻苏家泊村土地,西邻苏家泊村土地,南邻苏家泊村土地,北邻苏家泊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苏家泊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侯家屯村,东邻侯家屯村土地,西邻侯家屯村土地,南邻侯家屯村土地,北邻侯家屯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侯家屯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位于天台村、邱家屯村,东邻邱家屯村土地,西邻天台村土地,南邻天台村、邱家屯村土地,北邻天台村、邱家屯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天台村、邱家屯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天台村,东邻天台村土地,西邻天台村土地,南邻天台村土地,北邻天台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天台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位于张家屯村,东邻张家屯村土地,西邻张家屯村土地,南邻张家屯村土地,北邻张家屯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张家屯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殷家庄村,东邻殷家庄村土地,西邻殷家庄村土地,南邻殷家庄村土地,北邻殷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殷家庄。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位于殷家庄村,东邻殷家庄村土地,西邻殷家庄村土地,南邻殷家庄村土地,北邻殷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殷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4位置范围:位于殷家庄村,东邻殷家庄村土地,西邻殷家庄村土地,南邻殷家庄村土地,北邻殷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殷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5位置范围:位于殷家庄村,东邻殷家庄村土地,西邻殷家庄村土地,南邻殷家庄村土地,北邻殷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殷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6位置范围:位于苗家庄村,东邻苗家庄村土地,西邻苗家庄村土地,南邻苗家庄村土地,北邻苗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苗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7位置范围:位于苗家庄村,东邻苗家庄村土地,西邻苗家庄村土地,南邻苗家庄村土地,北邻苗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苗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8位置范围:位于盛家庄村,东邻盛家庄村土地,西邻盛家庄村土地,南邻盛家庄村土地,北邻盛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铺集镇盛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19位置范围:位于小唐家庄村,东邻小唐家庄村土地,西邻小唐家庄村土地,南邻小唐家庄村土地,北邻小唐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镇小唐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20位置范围:位于刁家庄村,东邻刁家庄村土地,西邻刁家庄村土地,南邻刁家庄村土地,北邻刁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镇刁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21位置范围:位于宋家庄村,东邻宋家庄村土地,西邻宋家庄村土地,南邻宋家庄村土地,北邻宋家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胶西镇宋家庄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III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关于转发省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8〕9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胶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6月8日起由胶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胶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云飞联系电话:0532-82289310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