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
征收(农转用)土地公告
2019年第12号
2019年3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市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地字[2019]14号)批准我市沽河街道等2个镇(街道),董家山后村等4个村1.0267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1.01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农转用)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沽河街道董家山后村,总面积0.3517公顷,涉及董家山后村一个村土地,其中旱地0.3444公顷、田坎0.0005公顷、农村道路0.0068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仓储用地。
地块二:位于沽河街道董家山后村,总面积0.0671公顷,涉及董家山后村一个村土地,其中旱地0.0671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仓储用地。
地块三:位于店埠镇毛家山后村,总面积0.1062公顷,涉及毛家山后村一个村土地,其中水浇地0.1062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仓储用地。
地块四:位于店埠镇天井山村,总面积0.0965公顷,涉及天井山村一个村土地,其中旱地0.0965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仓储用地。
地块五:位于店埠镇中菜湾庄村,总面积0.4052公顷,涉及中菜湾庄村一个村土地,其中旱地0.4052公顷。该宗土地作为仓储用地。
二、土地征收(农转用)补偿安置
本次征收(农转用)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土地所属的村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农转用)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农转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农转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莱西市2019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地字[2019]14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农转用)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3968077。
2019年3月2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