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的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户中,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民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农户由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劳土比例确定家庭参保人数。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二、缴费与待遇
(一)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
1.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
2.个人缴费标准: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A档2.6万元、B档2万元、C档1.4万元、D档0.8万元。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随着年龄增大,个人缴费逐年减少。
3.享受待遇标准:A档362元/月、B档322元/月、C档262元/月、D档202元/月。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月领取金额随着年龄的减少而逐步增加。上述待遇标准已包含了以奖代保定额奖励。
被征地农民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年龄和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缴纳相对应的养老保障费,被征地农民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视经济能力给予被征地农民适当补助。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见附表。
4.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000元。
(二)档次选择。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A、B、C、D档内自行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三)待遇享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当月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
1.个人已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养老保障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负担。养老保障资金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筹集和管理。
政府补助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或其他政府性资金中划入。村集体和参保个人承担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行政村集体资产处置所得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专户和统筹账户组成。政府补助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障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给参保人员个人的资金全额记入被征地农民个人专户。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费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其每月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障费中的122元由统筹账户支付,余额部分从个人专户中支付。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专户余额和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支付给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统筹账户支付。
个人专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即征即保的形式。被征地农民在A、B、C、D档内选择其中一档参保,在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过程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按D档的缴费标准统一扣缴。在办理参保手续时,被征地农民补足个人选定的档次的缴费额与D档缴费的差额。被征地农民所得征地安置费不足以扣缴D档缴费标准的,其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
(四)按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政府补助资金。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政府按C档缴费总额的30%筹集补助资金,划入统筹账户。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高峰期的支付风险,以缓解财政支付的压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由当地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及时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政府风险准备金主要来源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征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征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从原标准20元/M2提高到60元/M2。
四、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中止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适时适度调整待遇标准,缴费标准随着待遇提高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劳社保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所需资金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基本养老金:
1.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手续的;
2.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办机构及参保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程序按照《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舟政发〔2003〕54号)执行。
六、政策衔接
(一)因征地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实行《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养老保障,统一按照本实施意见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养老保障待遇。
(二)对根据《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参加A、B、C类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分别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的B、C、D档相关待遇。
对根据《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参加生活补助类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已享受生活补助类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允许其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缴费,在A、B、C、D四档内重新选择,并按本人重新选择的档次以及重新选择时的年龄所对应的缴费标准差额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障费。办理相关重新选择手续后,到达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未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缴费的,仍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仍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符合以奖代保定额奖励时,经社区管委会提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以奖代保定额奖励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这类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1000元。
(三)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按《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需要重新选择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一年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办理重新选择手续,并一次性补缴(或退还)差额部分养老保障费。
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调整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府补助金和本实施意见所需的政府补助金,一并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筹措。
(四)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所需资金从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招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补贴期限与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限一致,累计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劳动年龄段以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自谋职业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余额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并补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七、职责
(一)政府职责。统筹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规范征地行为,建立、完善协调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地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二)部门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细则。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