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坟墓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嵊泗实际,特制定嵊泗县坟墓拆迁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坟墓拆迁是指因工程建设和环境整治的需要,对原有合法的表面坟墓和不留坟头的坟墓进行迁移。拆迁的范围由业主根据需要申请,报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审定。
第三条 坟墓拆迁通常以穴为单位计算。座是指独立的单穴、双穴和三穴,四穴为二座,以此类推。寿坟是指同一座墓穴内没有墓主死亡的坟墓。如果同一座墓穴内有一墓主死亡的,其余的穴位称为空穴。
第二章 拆迁的范围
第四条 坟墓拆迁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的原则进行。以“三沿五区”(沿县(乡)道公路、沿航道、沿港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保护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为治理重点,确因工程建设和环境整治需要的坟墓,列入拆迁范围。
第五条 坟墓拆迁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和环境整治的需要,业主单位经墓地管理部门同意后,预先发布坟墓拆迁通告,做好调查摸底和核对工作,签订坟墓拆迁协议书,并且在拆迁坟墓前三日书面通知墓主或监护人。墓主或监护人,在坟墓拆迁的规定时间内自行到场。墓主或监护人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场的不影响坟墓拆迁。
第六条 坟墓的拆除在规定时间内:火化区的由业主或墓主监护人将骨骸送达火化殡仪馆进行火化,然后统一安放到所在地生态墓地内;非火化区的由业主或坟墓监护人将骨骸(骨灰盒)送达乡镇公益性墓地,按照尸骨坟的面积进行安葬。
第七条 墓主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业主单位可根据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条 无主坟墓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置。
第三章 补 偿
第九条 坟墓安抚费补偿以墓主死亡为依据,墓主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拆迁坟墓的,业主应给墓主或监护人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助,墓主有多处坟墓的,只能补偿一处。
第十条 补偿标准:业主根据当地普通坟墓建造成本,在包干安置的基础上,对满穴空穴坟墓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我县各阶段实际,由县民政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 对虚报坟墓、冒领补偿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寿坟拆迁:火化区原则上采取以寿穴置换格位的办法进行安置,经济上不作其它补偿;非火化区按照地面建筑物进行评估,一次性予以货币补偿。
第四章 责任追求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无理取闹,阻挠执行公务,谩骂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党政机关、固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安抚费补偿标准的,县职能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嵊泗县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31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