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政发〔2014〕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舟政发〔2014〕4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县实行调整后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区片综合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县土地征收价格的区域划分原则上由原来的五等级调整为四等级。
我县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按接近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一半的比例确定,最低不得低于1.9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比例为4:6。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民主权利。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参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舟政发〔2014〕40号)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一)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全面落实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介绍成功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四)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六)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积极争取省级、市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整合各类支农资金,提高支持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比例。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
(二)认真落实村级安置留用地政策。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需要(不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实施土地征收的,可安排村级留用地指标,具体留用地标准以实际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人均耕地不足0.2亩按最高不得超过10%的比例核定;人均耕地超过0.2亩按最高不得超过5%的比例核定。国土部门应优先将村级留用地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农转用指标。
村级留用地项目主要用于二三产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留用地的开发模式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但需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开发;政府为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二三产物业,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对没有留地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为其安排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应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政府安排的村级留用地、二三产物业、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能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五、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加强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不同类别的补偿采取不同的处置标准,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直接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交于直接受益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分配,包括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合理提取集体留存比例等,在政府指导下,编制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原则上由村(股东)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向全体社员(股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对调整完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提高和村级留用地制度的制定完善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县农林水利围垦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矛盾与问题,加强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新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岱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