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8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8]360号),同意征收栖霞区栖霞街道集体土地28.388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石埠桥朱家场、摄山营等5个组危旧房改造项目(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被征地村组名称 | 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栖霞村社区北村组 | 6.3169 | 0 | 6.3169 | 0 |
石埠桥村摄山营组 | 11.6665 | 0 | 11.6665 | 0 |
石埠桥村河东里组 | 3.5340 | 0 | 3.5340 | 0 |
石埠桥村朱家场组 | 3.8693 | 0 | 3.8693 | 0 |
石埠桥村董家前组 | 2.6195 | 0 | 2.6195 | 0 |
栖霞街道集体 | 0.3818 | 0 | 0.3818 | 0 |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
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5]124号文件执行,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标准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65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5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由街道、村委会组织实施,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复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栖霞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栖霞街道栖霞村社区和石埠桥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街道以及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该项目曾于2018年5月30日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8]43号),公示后,有3.4088公顷共用宗土地的分宗权属问题存有争议。现经相关村民小组对该共用宗土地重新分宗确权并公示无异议后,发布本次公告,原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征[2018]43号)废止。
特此公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盖章)
2019年3月6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