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土资发〔2013〕426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国土资源局:
9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以下简称93号令),这是我省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省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好这部重要规章,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学习宣传
各级国土资源系统要认真组织学习93号令,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尽心尽职做好征地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充分利用当地各种主流传播媒体,集中新规实施前的一段时间,形成大规模、高密度的舆论态势,讲解93号令要义,特别要将93号令规定的被征地农民除获得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当前生活外,政府还将大幅度增加安置人员保障费用的政策宣传到位,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被征地农民切身感受这一制度改革的红利,增强参保的积极性。
二、抓紧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要按照93号令的要求,抓紧组织制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征地补偿费用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名单产生、征地补偿和保障费用等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征地补偿费用、养老补助费用、政府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的具体标准等配套政策,并在93号令执行前发布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
三、严格规范执行征地程序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在征地工作中,要按照苏国土资发[2013]311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依法履行征地批准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已申请公开工作。严格落实征地风险评估制度,存在征地风险的地块,一律缓征或不征,待矛盾化解后才能报批。自2013年12月1日起,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按照93号令的标准执行。
四、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
预存征地补偿资金不仅包括征地补偿费用,还应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和报批规费。各地要按照93号令规定编制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自2013年12月1日起,征地报批时须出具市、县(市)财政部门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五、强化落实部门共同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工作;配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做好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进保工作;与农业部门共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台账、农业人口台账和被征地农民台账,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工作。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全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各地要加强征地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完善统一的征地业务处理信息平台。同时要建立和落实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按时向省厅填报《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情况统计季报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93号令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1月19日
(注:《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请见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网站“法律法规”中“江苏”)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