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2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883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博望区博望镇新陇村西陇王村民组、邰家村民组等集体土地4.03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5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本次征收博望区博望镇新陇村西陇王村民组、邰家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4.036公顷(合60.54亩)。
二、征收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被征地村民组 | 征地面积(亩) | 区片地价Ⅰ(类)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 |
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综合地价的40%) | 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的60%) |
新陇村西陇王村民组 | 32.3265 | 44400 | 1435296.60 | 574118.64 | 861177.96 |
新陇村邰家村民组 | 28.2135 | 44400 | 1252679.40 | 501071.76 | 751607.64 |
总计 | 60.54 |
| 2687976 | 1075190.40 | 1612785.60 |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博望区博望镇新陇村西陇王村民组、邰家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博望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2)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征地人员安置
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货币化安置。
五、补偿支付方式和养老保障事项
1、以上费用发放由新陇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性生活补助,以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为受理截止时间。
七、本次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博望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9年1月7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