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社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社区,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社区集体土地217.3155亩,其中农用地184.4040(耕地:149.8005亩),建设用地32.5860亩,未利用地0.3255亩。涉及六个村民组:大安村民组土地20.8275亩,其中农用地20.8275亩(耕地:15.3120亩);小安村民组土地35.6160亩,其中农用地34.6920亩(耕地:31.1205亩),建设用地0.9240亩;陈村村民组土地13.7385亩,其中农用地5.7480亩(耕地:5.7480亩),建设用地7.6650亩,未利用地0.3255亩;孙庄村民组土地38.7225亩,其中农用地36.7830亩(耕地:31.6500亩),建设用地1.9395亩;秦坳村民组土地49.8795亩,其中农用地45.3090亩(耕地:41.3220亩),建设用地4.5705亩;鲁村村民组土地58.5315亩,其中农用地41.0445亩(耕地:24.6480亩),建设用地17.4870亩。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
被征地村民组 | 征地面积(亩) | 区片地价(元) III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万元)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前进社区大安村民组 | 20.8275 | 60500 | 126.0064 | 50.4026 | 75.6038 |
前进社区小安村民组 | 35.6160 | 60500 | 215.4768 | 86.1907 | 129.2861 |
前进社区陈村村民组 | 13.7385 | 60500 | 83.1180 | 33.2472 | 49.8708 |
前进社区孙庄村民组 | 38.7225 | 60500 | 234.2712 | 93.7085 | 140.5627 |
前进社区秦坳村民组 | 49.8795 | 60500 | 301.7710 | 120.7084 | 181.0626 |
前进社区鲁村村民组 | 58.5315 | 60500 | 354.1155 | 141.6462 | 212.4693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费补偿标准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43号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六、被征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保障按照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05]14号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马政秘[2015]80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马政办[2008]97号)规定办理。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告知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收土地农户。
九、本次拟定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初步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可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