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43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棚改工作实际,为加快推进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现就集体土地上征收项目住房安置有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住房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化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由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选择。
二、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安置面积单价不超过本片区(本片区范围由各载体单位确定)2017年度棚改平均价格,前述价格由主城区各载体单位拟定,报市征管局批准后执行。
三、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过渡费发放标准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执行。
四、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施行前已公布补偿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修订后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