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 称《决定》)、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5〕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意见》,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土地管理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土地管理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 ,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遏制耕地减少势头,更加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现实要求。要站 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 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认真做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各项工作。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管理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正确处理保障发 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充分发挥市场机 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 理方式,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市实际的土地管理制度,服务加 快城乡一体化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 的纲领性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各类非 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规划原则性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认真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4—202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对规划修编试点的要求和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根据评审通过的规划大纲和市上分解下达的指标,加快编制 市、县两级规划正式成果。要编制好一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级规划,明确小城镇 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要相互衔接一致。
(三)坚持工业项目集中发展。除清理整顿后保留的14个开发区、市政府确定的工业集中发展 区和重点镇工业点外,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新设 立各类开发区(园区)。要制定GDP分配、招商引资目标分配、财政和税收分成等配套政策, 引导工业项目集中发展。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严格依据规划和下达的年度农用 地转用计划安排用地。按照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
三、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一)强化耕地保护意识。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耕地和基 本农田保护责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确保粮食安全。
(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 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层层落实 到县、乡、村、组、地块和农户。各区(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 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并向市政府报 告。未达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市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
(三)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要结合推进“三个集中”,加快农村“拆院并院”,推行集中 居住、成片整理土地的模式,全面实施“金土地”工程。编制好市、县两级土地开发整理规 划,认真按照规划实施项目。建立健全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制度和体系,严格依据规范和标准 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剥离表土层的制度,剥离的表层土用于土地整理 。
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实行占补平衡。中心城区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市上统一实施,其余区(市)县 必须自求平衡。耕地开垦费按每亩18万元征收,纳入财产专户管理。新征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缴入市级的部分和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四、依法保障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一)依法保障重点项目用地。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 ,做好项目用地工作,切实做到按规划用地、按项目供地、按政策和程序管地,妥善安置农 民,千方百计保障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二)做好产业发展用地工作。在工业集中发展区,可采取联营、入股等方式依法有偿使用集 体土地,用于发展工业项目。对已经批准征用但因城市规划调整和配套设施不到位等难以利 用的部分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妥善安置农民和原址土地复耕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 准,可等面积置换到产业集中发展区用于工业项目。因农转用年度计划指标问题不能及时报 征土地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认,作为项目洽谈和有关准备工 作的依据。
(三)加强工业用地价格管理。有供地权的区(市)县政府要制定并公布实施协议出让土地最低 价标准。基准地价以外的区域,协议出让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要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基准地价以内的区域,协议出让价格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政府收取的出让金 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确属对地方经济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化项目,由于引进项 目的需要,低于上述标准供地的,由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
(四)建立重大项目用地协调机制。国土、计划、经济、招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按照“提前 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的原则,建立重大产业化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绿色通道 ”。
五、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节约和集约用地,走内涵式发展城市的道路。鼓励农 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城市近郊农民新型社区要尽量向多层、中高层发展。工业项目要向工业 集中发展区集中,加快标准厂房建设试点,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
(二)整合用好集体建设用地。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 划的前提下,依法整合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拆院并院”村庄整治归并腾出的农村居民 点用地扣除集中修建农民新型社区后节约的土地;乡(镇)、村办企业集中后腾出的土地,或 因企业破产、关闭后闲置的土地;撤并整合乡(镇)、村后废弃的原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 地。
(三)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大力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 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经区(市)县政府批准,可由集体经济组 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在符合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前提下,用于发展工业、旅游业、服 务业,建设农民新型社区及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不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 过整理置换到规划的集中发展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四)推进“城中村”改造。对中心城区建成区283平方公里范围内和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期现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人均土地不足03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全部转为城 镇居民户口,撤销了村组建制的,可结合旧城改造,经市、县政府批准,依法确权为国有土 地,并做好相应的补偿安置工作。
(五)清理利用存量和闲置土地。认真清理经依法批准征收但未实施、完成征收但未供地和供 应后未利用的闲置、存量土地,积极加以利用。对利用率低的项目用地,应重新核定土地供 应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足额及时支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费用 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其成员公布。要切实解决征地拆迁农民住房安置问题,按照城乡建设总 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安置小区,其标准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建立征 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绿色通道”。
(二)制定和完善补偿标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和就业问题。各区(市)县要根据经济发 展水平制定和完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严格执行《成都市已 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政府土地收益 应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区(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比例和额度,并按年 度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三)努力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支持依法征地拆迁。切实 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做到程序、标准、方案和兑现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 和完善征地项目实施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强化预防腐败机制,坚决查处虚报和截 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行为。
七、强化土地资源利用管理,提高土地资产营运水平
(一)坚持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 基础性作用,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供地结构。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 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实行拍卖出让。探索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工业用地挂牌出 让的办法。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决定书或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为实施城市规划需 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对划拨土地应依法收回,对出让土地可评估协议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 备。不纳入政府储备,对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收取土地增值收益。此类土地转让必须在土 地市场公开交易,其成交价与该宗地获取时的工业基准地价差额的60%上缴政府。用途改变 后不更改权利人的,按改变后用途的基准地价与出让土地时的工业基准地价差额的60%上缴 政府。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三)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市、区(市)县政府是国有土地的唯一供地主体,市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代表市政府负责供地具体实施工作,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有供地权的区( 市)县政府负责供地具体实施工作。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事业单位不得行使供地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行政划拨用地决定书应明确土地用途、动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定 。有供地权的区(市)县政府要制定公布基准地价。
(四)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机制。有供地权的区(市)县政府要组建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实施土地 收购储备。土地收购储备资金通过政府土地收益、金融机构授信贷款解决,纳入财政专户管 理。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土地资产运营资金,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土地出让 金要及时足额入库。
八、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耕地保护、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继续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积极开 展动态巡查,提高综合执法能力。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地和出 让土地的、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的、侵害被征地农 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要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土地管理制度 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要稳步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 制改革,做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垂直管理工作,确保国土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的 机构、编制、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地籍管理数据库,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水平。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5年8月25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