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业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搬迁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房屋所有权人意见,切实做好模拟搬迁工作,依托群众力量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或协议搬迁过程中,采取模拟搬迁方式对房屋实施搬迁改造并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名词释义)本规则所称模拟搬迁是指对房屋所有权人改造意愿进行征询、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根据改造意愿和签约比例来决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从而引导居民理性协商、积极配合的工作方式。本规则所称房屋征收是指由区(市)县政府作为主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房屋搬迁改造工作,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改造模式。本规则所称协议搬迁是指由区(市)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房屋搬迁改造工作的改造模式。
第四条(实施主体)项目业主是负责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的主体。其中,房屋征收项目的项目业主是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协议搬迁项目的项目业主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履行补偿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项目业主可以依法委托实施单位,承担搬迁改造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五条(启动方式)项目业主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区(市)县政府提出启动模拟搬迁的申请。
第六条(发布公告)区(市)县政府同意启动后,由项目业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业主、征收实施单位、改造模式、征收范围、模拟搬迁期限、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调查征询)项目业主对被征收人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并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意愿征询和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被征收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项目业主提出书面核实申请,项目业主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95%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征收的,项目业主方能启动项目。
第八条(初次评估)项目业主组织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被征收房屋进行初次评估,协商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项目业主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九条(方案征询)项目业主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报区(市)县政府,由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模拟搬迁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以区(市)县政府的名义及时公布。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区(市)县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条(签订协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公布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签订协议过程中,要加强宣传解释,投诉中心要主动介入,现场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置投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项目业主应当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模拟搬迁签约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区(市)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模拟搬迁方案即转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即转为征收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约生效比例由项目业主在模拟搬迁公告中明确,但不得低于95%。
第十二条(征收要件)项目业主向区(市)县政府提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征收决定)区(市)县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我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要件和程序,对项目业主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备征收条件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三日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等媒体和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项目所在地信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征收评估)进行初次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参照前期评估的查勘情况和测算结果,出具安置房屋及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征收评估结果与初次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安置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价格。
第十五条(补偿决定)项目业主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项目业主报请区(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区(市)县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协议搬迁
第十七条(发布公告)项目业主在改造范围内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业主、实施单位、改造模式、改造范围、模拟搬迁期限、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调查征询)项目业主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改造意愿进行征询,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相关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公示。意愿征询结果满足模拟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业主方能启动项目。
第十九条(价值评估)项目业主可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选取或通过其他公开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条(方案制定)项目业主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制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在改造范围内公布,并按照公布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签订模拟搬迁协议。
第二十一条(生效条件) 项目业主应当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事项在改造范围内及时公布。模拟搬迁签约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协议搬迁程序。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 项目业主与房屋所有权人经充分友好协商,仍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充分尊重其意思表示。 补偿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适用原则) 本规则仅作为指导、提示和参考作用,项目业主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变通执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