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9]12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土地储备—动迁安置房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三鲁公路,南至闵瑞璐,西至新浦达泾,北至红卫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建岗村2组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建岗村3组5810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422平方米、建设用地7838.3平方米、未利用地7842.2平方米。
3、 建岗村6组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7平方米。
4、 建岗村8组6699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286.3平方米、建设用地17136.2平方米、未利用地6574.9平方米。
5、 联合村11组307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726平方米、建设用地263.3平方米、未利用地758.7平方米。
6、 联合村1组446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65.1平方米、建设用地98.7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 联合村2组65267.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8045.9平方米、建设用地108.8平方米、未利用地7112.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25582.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7846.9平方米、建设用地25445.3平方米、未利用地22290.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38号、沪〔闵〕拟征地告[2018]第039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江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5月2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4313654 监督电话: 33885797
联系人:徐俊 联系地址:联航路152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9年5月14日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