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府发〔2010〕4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国土分局拟定的《金牛区征地拆迁工地及征后待利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6月24日区政府五届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金牛区征地拆迁工地及征后待利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区国土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全区征地拆迁工地及征后待利用土地的管理,明确征地业主单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等责任主体对征地拆迁工地、征后待利用土地的管理职责,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地拆迁工地及征后待利用土地的管理遵循“业主化、属地化”的原则。本办法根据区委《关于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深化文明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金牛委发〔2009〕36号)、市国土局《成都市征地拆迁工地及征后待利用土地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成国土资发〔2008〕125号)、《成都市农村征地拆迁及土地整理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成国土资发〔2009〕318号)和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4家单位《关于印发金牛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金环治办发〔2010〕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地、征后待利用土地的管理,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和拆迁完成后至将土地移交用地单位进行建设前,征地业主单位和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履行该地块的扬尘治理、打围、覆盖、植绿、管护、卫生、社会治安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职责及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受征地业主单位委托实施征地拆迁、土地管护的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拆迁工地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单位,征地业主单位负责督促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征地拆迁完成后,受征地业主单位委托继续进行土地管护的街道办事处为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已征待利用土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业主单位督促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拆迁完成后,土地已移交业主单位的,由业主自行组织土地管护,业主单位作为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已征待利用土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征地拆迁工地的管理
第五条 征地拆迁工地管理遵循 “业主化、属地化”的原则,征地业主单位应在征地项目启动时与征地项目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时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地块看护工作协议》,自协议约定的拆迁启动时间起,至地块移交征地业主单位(或用地单位)时间止,街道办事处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单位。地块看护费用由征地业主单位承担,费用标准为1000元·亩/年,看护人数每20亩不少于1人,看护人员由街道办事处聘请,人员名单报征地业主单位备案。
征地拆迁和地块看护工作完成,征地业主单位要求街道办事处移交土地的,征地业主单位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双方协议在土地移交之日终止。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由受委托实施征地拆迁的单位统一组织拆除,不得由被征地农民自行拆除。
征地拆迁工程必须由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实施单位”)施工,征地实施单位应按相关工程管理规定,招标或比选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要求拆迁实施单位按成国土资发〔2009〕318号文件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拆迁工程施工前,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按下列标准和要求对拆除工地进行打围封闭:
(一)按规范打筑固定围墙;
(二)每处拆除工地开口一般不超过2个,开口处应当制作封闭不透视大门;
(三)拆迁工地出口处需铺设草垫,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临路围墙内应挖设排水沟渠和沉淀池,防止裸露泥土随雨水污染道路。
第八条 拆迁工程施工,应当保留水源,采取湿法作业方式,对旧房先浇水后再拆除或边拆边浇,防止拆除中的扬尘污染。
第九条 征地拆迁单位拆除地面建(构)筑物,必须注意作业程序,文明作业。
(一)拆除临街、临路房屋、拆除3层以上房屋或10米以上构筑物,应搭设防尘网,封闭施工;
(二)拆除楼房,应当组织力量集中拆除,尽量缩短拆除工期;
(三)拆除楼房,应当搭设防护架,拉设防护网,按照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工序实施拆除。应采用集装方式吊运建筑垃圾,严禁抛撒建筑垃圾;
(四)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暂时停止房屋拆除工作,并对拆迁工地采取湿化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十条 拆除地面建(构)筑物的建筑渣土应当在拆除后3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当日内)清运,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对建筑渣土进行覆盖处理。
(一)建渣清运前应浇水湿化,再装车运输;
(二)工地内的生活垃圾,应当打包清运;
(三)清运建渣和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采用持证的封闭式专用车辆;
(四)建渣清运过程中,应当在工地出口处铺设草垫,并委派专人对出口遗漏的渣土进行清扫。
第十一条 拆迁完毕后,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旧建筑材料清运出工地,不得在工地内就地买卖旧建筑材料。工地内的旧建筑材料应当冲洗干净后,整齐有序堆放,再装车清运。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过程中,征地业主单位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拆迁进度情况,及时完成已拆迁地块的打围封闭、建渣清运等工作,并对场地内现状摄录备案,共同测量确认场内土方量,街道办事处应确保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无外来车辆向拆迁地块内倾倒渣土、垃圾。
第三章 征后待利用土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或基本完成后(指剩余少量拆迁户),业主单位可继续委托实施拆迁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对地块进行管理,也可在拆迁实施街道办事处移交已拆迁土地后,自行组织地块管理。业主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双方须继续履行启动征地拆迁时签订的《地块看护工作协议》,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等相关职责;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的,须明确地块看护人员及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责任。
地块看护工作完成,征地业主单位要求看护单位移交土地的,征地业主单位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看护单位,双方协议在移交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征地拆迁完毕,对已征待供、已供待建的未利用土地,应实施扬尘综合治理:
(一)及时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规范进行打围。
(二)已征待供、已供待建土地,看管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应采取覆盖防尘措施。
(三)已征待供、已供待建土地,看管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 拆迁工作完成后,继续履行地块看护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或征地业主单位另行委托的地块看护单位,应确保在看护过程中无外来车辆向地块内倾倒渣土、垃圾,经双方测量确认的场内土方量无增减。
第十六条 未经业主单位同意,地块看护单位不得将地块用作其他用途。经业主单位同意,由地块看护单位将地块暂用于其它用途的,看护单位承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主要职责;业主中止看护协议,自行将地块暂用于其它用途的,业主单位承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第四章 责任及追究
第十七条 征地业主单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征地拆迁工地和征后待利用土地的管理。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将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征地地块管理的,由征地业主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按成国土资发〔2008〕12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已征待供土地,征地业主单位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成国土资发〔2008〕12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由上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将暂停办理该宗土地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用地业主不按规定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且未按规定实施扬尘治理的,按成国土资发〔2008〕125号文件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将按高限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单位应按照“事前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严治”原则,加强对征地拆迁工地、已征待供地的监管工作,每月定期组织检查,并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征地业主单位、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对征地拆迁地块、已征待利用地块管理不力出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问题的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将分别按照《金牛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或安全生产追究责任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全区范围内,以征地拆迁外的其它方式进行拆迁的工地及拆迁后地块的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6日印发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