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双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区委十二届第218次常委会议、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
成都市双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省《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明确征收管理体制
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通知。
(一)房屋征收主体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为征收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成都市双流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实际管辖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监督管理,包括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并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征收实施单位
区房管局可依法委托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依法依规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摸底调查、协商谈判等相关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区房管局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与补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区政府予以保障,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发改局: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旧城区改建项目报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区国土局: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区规建局:出具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区财政局: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五)区人社局:出具征收范围内上一年度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参保人员清单的证明材料。
(六)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征收范围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3年内缴纳税费数额的证明材料。
(七)区统计局:出具上一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八)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征收部门停止征收范围内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新增及有营业执照主体的变更登记等工作。
(九)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旧城区改建的要求
对旧城区改建的须按照《征收条例》、省《条例》和成府发〔2015〕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关于意愿征询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区房管局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
(二)关于改建范围的确定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由区房管局提出拟征收房屋的范围并报区政府,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三)关于调查摸底
区房管局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区规建局、区国土局、区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认定和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
区房管局应当组织改建范围内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改建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协商期限不少于15日;协商不成的,由区房管局依照相关规定组织改建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
(五)关于补偿方案的论证
由区房管局拟订补偿方案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并在房屋改建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关于协议的签订
实施旧城区改建的,区房管局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再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95%。
四、申请征收决定
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区房管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房屋征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3.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5.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6.旧城区改建的,总户数超过95%且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证明材料;7.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9.征收补偿费用到位资金证明;10.旧城区改建的,区房管局组织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证明材料;11.安置房房源相关材料证明;1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报审批表。
五、作出征收决定
区政府根据区房管局申请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区房管局邀请房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区信访、维稳办等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区房管局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的,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区房管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管局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七、申请强制执行
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牵头实施强制执行工作。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八、严格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补偿标准
实施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改造项目,需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以及提前搬迁奖励实行按户发放。单位所有和私有房屋按权属证书认定。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直管公房按公房租赁合同或其他租赁证明认定。
1.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产权调换的,综合平衡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少不能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差价,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30%;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人一次性付清差价款的优惠20%。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另行结算。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根据装修情况划分不同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费。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政策性补偿费
包括被征收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水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按以下标准发放:
项 目 | 补偿标准 |
电话移机 | 住宅:58元/部 | 非住宅:158元/部 |
空调移机 | 200元/台 |
有线电视迁装 | 340元/户 |
宽带迁装 | 320元/户 |
一户一表 | 1200元/户 |
水表 | 机械表2400元/户、智能表3000元/户 |
天然气初装 | 3200元/户 |
上述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价格执行。
3.政策性补助费
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
(1)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结构 标准(元/m2·月)
砖木(木) 10
砖混 11
框架 12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对因征收商业、生产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①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出具征收范围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1—3年内报税数额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②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实实际从业人数的,可参照房屋面积或根据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③按被征收房屋租金计算。具体按照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未能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收益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按3个月计算,也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3%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3)搬家补助费。住宅按户以10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1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2次计发。非住宅由征收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搬迁,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4.政策性补贴
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
(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
(2)物管费补贴。根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发放;房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放。
5.提前搬迁奖励
提前搬迁奖励包括户奖、楼栋腾退奖,户奖每户不超过4万元,楼栋腾退奖每户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实施改造的,户奖、楼栋腾退奖合并发放,总金额按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总价的1%计算,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发放。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的面积奖。
(二)过渡期限及超期过渡费发放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屋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屋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从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屋交付次月止。过渡期限超过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征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三)住宅实际作为商业用途的经营损失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的,按照住宅认定并给予补偿。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部分,按以下情形,以住宅评估价的相应比例给予经营损失补偿。
1.住宅改为商业用途10年以上(含10年)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40%的经营损失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30%的经营损失补偿;住宅改为商业用途5年以上(含5年)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35%的经营损失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25%的经营损失补偿。
2.住宅改为商业用途10年以上(含10年)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30%的经营损失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20%的经营损失补偿;住宅改为商业用途5年以上(含5年)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属于临街底楼给予25%的经营损失补偿,属于临街二楼给予15%的经营损失补偿。
3.除属于临街底楼(二楼)之外的其他位置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认定并不予经营补偿;住宅以外的其他性质房屋改为商业用途的一律不予认定并不予经营补偿。“住改商”的认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予以公示。
(四)未经登记房屋的补偿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外未经登记的房屋一律给予工料补偿。
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经登记的房屋按以下情形给予补偿:
1.以1981年11月25日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筑的通知》(成府发〔1981〕186号)发布之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2.1981年11月26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修建的房屋,结构完整的,层高在2.8米以上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层高在2米至2.8米的按折半面积计算参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3.1981年11月26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修建的房屋,层高在2米以下的一律给予工料补偿。
4.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8日止修建的房屋,一律给予工料补偿。
从2015年6月18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15〕101号)文发布后产生的未经批准登记建(构)筑物征收一律不予补偿。
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由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认定处理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五)共有住房征收安置
对共有产权房屋实行改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使用的共有人进行安置,对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六)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依据,被征收人对面积存在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由实施单位委托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对具备竣工验收手续等相关审批文件、未擅自改建或扩建的房屋,实施单位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改造范围内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九、加强综合监督管理
采取房屋征收以外的方式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施改造的,补偿方案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并报区房管局备案。
区房管局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和监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成立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与承担征收工作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市、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征收范围内房屋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因房屋暂未灭失等原因暂时无法进行注销登记,致使改造范围内居民无法办理限购审核、税费优惠等相关事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办理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等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
征收范围内房屋完成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对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登记,并积极协助征收范围内居民做好户口迁移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项目现场综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杜绝房屋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做好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以及闲置期空地的维护管理、环境卫生整治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区规建局、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以及闲置期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处理。
十、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由区房管局负责解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