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府发〔2015〕10号)已于2015年9月23日正式印发执行,原龙府发〔2004〕90号停止执行,此文件是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有鉴于此,我局有必要对其中涉及被征地群众利益、不太容易理解的一些条款作通俗解释:
一、关于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和符合安置的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新《办法》规定:原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及其配偶子女,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明确规定纳入安置的士兵均作为住房安置和人员安置对象。
二、关于以安置房补差价购买安置房解决奖励性、政策性或集资建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难问题
新《办法》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日起,实施的征地项目范围内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的住房安置对象的子女或家庭户,因奖励性、政策性或集资建镇进行了非征地农转非,在本次安置前未进行过住房安置也未享受房改房、福利房等政策的,可按区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格购买。
1. 住房安置对象的子女。每人可按区政府批准的当年安置房补差价购买35㎡的安置房。
2. 家庭户。以户为单位,每人购买面积为35㎡。户籍在5人以下的,按实际人数计算购买面积。户籍在5人以上的,均按5人计算购买面积。
三、关于货币化安置方式及价格问题
新《办法》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拆迁对象签订货币安置合同,按人均35㎡的建筑面积进行经济补偿,并按区政府当年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货币化补偿面积的部分按附件二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货币化安置价格以我区公布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为计算标准。
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征地实施单位按每人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