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府办〔2018〕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简阳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增加建筑面积等土地利用管理、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局《关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4〕250号)及《关于成国土资发〔2014〕250号文继续适用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7〕11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2017年1月24日起执行的《简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建筑面积等缴纳土地价款的相关规定》(简府办〔2017〕9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简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建筑面积等缴纳土地价款的相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简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建筑面积等缴纳土地价款的相关规定
一、以招拍挂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宗地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确需改变的,原则上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出让。因政府原因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期满,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反对意见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由国土部门依据新的规划和建设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按新规划和建设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违反规划条件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行为,造成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一)2011年1月1日前改变容积率的宗地
2005年7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规定“加强土地利用全程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除工业用地外,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增加容积率或改变其他使用条件的,必须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据此:
1.在宗地正常开工建设前,按程序在2005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前取得市政府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根据新的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按原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
原成交楼面地价=原成交时土地单价/原成交时容积率
应补缴土地价款=原成交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
以协议出让的商品房开发用地的成交楼面地价,由国土部门根据协议出让同时期该区域相同或相似条件地块的成交案例综合评估后报市政府审定。
2.2005年7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1年1月1日前建成的项目,实际建成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条件确定计入容积率面积的,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规划核实验收合格后,按原成交楼面地价与增加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价款。
(二)2011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改变容积率的宗地
2010年12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第四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据此:
1.在宗地正常开工建设前,按程序在2011年1月1日后取得市政府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根据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按批准时市场楼面地价与增加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价款。市场楼面地价以市政府批准时为评估期日,由国土部门按照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1)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规划调整方案。
(2)市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后,由规划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市政府批准文件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意见函告国土部门。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调整容积率指标与市政府行文批准调整容积率指标一致的,批准调整时间为市城乡规划委员会通过调整容积率指标的时间;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定调整容积率指标与市政府行文批准调整容积率指标不一致的,批准调整时间为市政府行文批准调整容积率指标的时间。
(3)国土部门收到规划部门函告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备齐相关资料到国土部门进行价款测算。在市政府审定应缴土地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向项目业主发出缴款通知,告知缴款依据、缴款标准、缴款和办理手续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责任等。
(4)项目业主完善缴款等相关手续后,由国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规划部门,并抄告住建、城管部门。在国土部门函告项目业主已完善缴款等相关手续前,规划、住建等部门不得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若项目业主在限期内未办结缴款手续的,在依法追缴价款的同时,由国土部门函告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相关部门依法协助追缴土地价款。
3.在商品房宗地开发建设中,若商业比例超过规划比例的,按商业、住宅市场楼面地价之差缴纳土地价款。
(三)2011年1月1日后建成的项目
实际建成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条件确定计入容积率面积的,经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规划核实验收合格后,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按原成交楼面地价与增加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价款;协议出让的,按批准时市场楼面地价与增加建筑面积的乘积补缴土地价款。批准时市场楼面地价以国土部门同意补缴地价时为评估期日,由国土部门按照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国有空地上的房屋修建
本条规定中,在宗地开发建设前,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新旧规划条件容积率之差与土地出让面积的乘积确定。宗地的新旧规划条件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核定后函告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函告国土部门无法核定宗地的旧规划条件的,按原出让时宗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设定的平均容积率确定旧规划条件;规划核实验收合格后,项目实际建成计入容积率超过规划条件确定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函告国土部门的数据确定。
二、原以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改造(包括自行改建、加层、危房改造、联合改造等)增加容积率的宗地
为推进旧城区、旧场镇规划建设,提升旧城区、旧场镇建设品质,除危房改造和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上的房屋改造外,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我市暂停审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自主改造。特殊情况由市规划、住建、国土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本《规定》执行前,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自主改造,已经通过规划部门审查的(以国土部门收到规划部门审查函的时间为准),按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局《关于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建筑容积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4〕250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宗地
对于工业用地,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修建生产性厂房增加容积率的(含非计容建筑面积),不再缴纳土地价款。
四、实行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
根据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土部门参与建设工程并联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7〕252号)精神,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在住建部门牵头的验收节点上,增加国土资源部门参与验收。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简阳市范围内涉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已分期或全部建设、部分或全部竣工,且取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完成地籍调查工作。
3.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竣工后,向住建部门提出并联竣工验收申请。
(二)要件资料
1.《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原件);
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3.规划条件(核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核原件,收复印件);《规划核实意见书》或《规划验收合格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5.《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6.权籍调查成果报告(原件);
7.其它需要的资料。
(三)办理地点及时限
住建部门受理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项目情况将要件资料及时送国土部门。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国土部门在出具审查材料签收凭据后5个工作日完成竣工验收核验工作,并将核验结果返回住建部门。
五、增加非计容建筑面积(含地下空间),按以下方式缴纳土地价款
(一)非计容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确定为商业、旅游、娱乐的,增加建筑面积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基准地价的25%计缴土地价款;土地用途确定为地下车库、仓储、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通通道等其他用途的,增加建筑面积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基准地价的20%计缴土地价款。
(二)未经审批增加非计容建筑面积的,须经有关部门查处后完善用地手续。
(三)非计容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执行,有效期5年。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