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办发〔2017〕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永久性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都江堰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永久性避险
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成都市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有效解决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永久性避险搬迁安置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纳入我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数据库内,需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按照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有关政策规定,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为载体,通过参与户用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换资金(安置房)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政策相结合方式实现永久性避险搬迁安置。
(二)参与永久性避险搬迁安置,应以在籍农业户口完整自然家庭户(户口簿)为单位自愿申请。
(三)永久性避险搬迁采取货币安置、政府提供房源(含现房和新建房)安置、零星散户自建房安置等方式,参与户选择其一。
(四)永久性避险搬迁安置参与户,须自行处置房前屋后的附着物并配合乡镇(街道)拆除原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住房、建(构)筑物等,林木须在农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采伐或移栽,并不再作任何补偿。
(五)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量认定,以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准;未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六)按照地质灾害永久性避险搬迁相关政策规定,有宅基地但地上无房的情况一律不纳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对有一户以上,且无法单独拆除的单体房屋,必须在该房屋全部住户同意参与避让搬迁的前提下才能实施。
三、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货币安置
1.选择货币安置的参与户,以认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量,按35万元/亩由乡镇(街道)与参与户结算,不再申请分配新的宅基地。在搬迁户与乡镇(街道)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协议后,支付搬迁户指标款的50%;拆除原居住范围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及处置完地面附着物后,支付搬迁户指标款的30%;乡镇(街道)完成该地块复垦工作后,支付搬迁户指标款的20%。
2.通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后,由市政府按6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专项补助,参与户到当地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二)政府提供房源安置。愿意在都江堰市城市规划区或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住房安置的,政府负责提供现房或新建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不再申请分配新的宅基地,具体标准为:
1.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参与户,按35平方米/人的标准。即:一人户原则不超过35平方米,二人户原则不超过70平方米,三人户原则不超过105平方米,四人户原则不超过140平方米的标准由市政府提供房源。具体安置类型如下:
①参与户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量人均达到0.22亩(含0.22亩),由市政府按35平方米/人标准提供安置房,并对人均超出0.22亩面积部分以35万元/亩折算为资金,由乡镇(街道)支付给参与户。
②参与户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量人均不足0.22亩,由市政府按35平方米/人标准提供安置房。
2.因房屋套型等因素导致安置房存在面积差距的问题,由参与户与乡镇(街道)采取对等原则,按以下价格进行阶梯式结算。
①对于面积差距部分在0—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面积差距部分在5—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1600元/平方米结算,面积差距部分在10—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15平方米(不含15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3339元/平方米结算;人均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在0.22亩以下(不含0.22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按上述标准执行;人均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在0.22亩以上(含0.22亩)的,但取得安置房面积不足部分在0—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22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10平方米以上(不含10平方米)参照上述标准进行结算。
②按上述结算标准由搬迁户支付给乡镇(街道)房款差额后,方可领取安置房钥匙。
3.通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后,由市政府按6万元/户给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项补助,参与户到当地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4.由政府提供现房安置的,在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协议并分到安置房后按300元/人·月给予2个月装修时间的地质灾害长期避险转移补助;由政府新建安置房安置的,可在签订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协议并拆除原居住范围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及处置完地面附着物后,在未分到安置房前至分到安置房期间再增加2个月装修时间,按300元/人·月给予地质灾害长期避险转移补助。
5.对经认定人均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量超出0.22亩(不含0.22亩)部分按35万元/亩折算由乡镇(街道)完成复垦后与参与户结算。
(三)零星散户自建房安置
1.不愿采取货币或政府提供房源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村庄规划,并新建房选址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的搬迁农户可选择在原有农民集中居住区(聚居点)、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区内,由农户自行修建住房。建房占地按农房修建有关政策执行,即:屋基占地1—3人户按90平方米计算,4人户按120平方米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150平方米计算;院坝及其他综合占地按20平方米/人计算,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原宅基地应复垦复耕。对确认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量扣除新建房占地面积(含房屋屋基占地和其他综合占地)按剩余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量以35万元/亩折算为资金,完成复垦后由乡镇(街道)支付给参与户。
2.通过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验收后,由市政府按6万元/户给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专项补助外,再给予1万元/户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参与户到当地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3.在未新建房前先拆除原居住范围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及处置完地面附着物后的按300元/人·月给予6个月过渡期间和2个月装修时间的地质灾害长期避险转移补助;其他的按300元/人·月给予2个月装修时间的地质灾害长期避险转移补助。
四、其他政策
(一)对确需跨行政村集中安置的,应以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实际完成的土地权属调整面积,按2000元/亩给予乡镇(街道)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在国有土地上安置的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上安置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对实施联建的农户以现有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为准
1.参与户节约有效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人均达到0.22亩(含0.22亩),参照政府提供房源安置同等政策执行。
2.参与户节约有效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人均不足0.22亩,由市政府按35平方米/人标准提供安置房;不足0.22亩(不含0.22亩)的面积部分以35万元/亩折算为资金,由乡镇(街道)负责向参与户收取;因房屋套型等因素导致安置房存在面积差距的问题,参照政府提供房源安置同等政策执行。
(四)对2015年9月30日后离婚等原因分户的仍按1户计算;对已实施避险搬迁或土地综合整理项目范围内的新生育人口和婚嫁新增人员,不得以新分配宅基地的方式参与避险搬迁。
五、已按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永久性避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都办发〔2014〕104号)实施搬迁的,参与户节约有效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人均不足0.22亩的不再补交房款。
六、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负责的具体工作
1.负责组织实施受地质灾害威胁户永久性避让搬迁安置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动员,注重依靠和发挥村民集体议事解决问题的作用;
2.负责征求拟搬迁户意愿,提出拟新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位置和户型数,锁定参与户户数、人数及选择意愿、现房安置房的套数和户型;
3.负责对参与户的有效集体建设用地资源进行摸底核实和清查;
4.负责政府投资新建房占地的补赔偿工作;
5.负责搬迁户原居住范围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6.负责组织实施复垦工作和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验收的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7.负责协调解决零星散户自建房土地调整工作;
8.负责督促村组及参与户完成土地权属调整等工作;
9.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发放和结算工作;
10.负责协调避险搬迁中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国土局负责的具体工作
1.负责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负责核定参与户是否符合搬迁条件;
3.负责审核新建房的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负责办理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5.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以及验收;
6.负责指导农户自建安置房用地相关工作;
7.负责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8.负责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面积和指标交易价格,造成的资金缺口汇总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核销。
(三)市规划局负责的具体工作
1.负责新建安置房选址涉及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等工作;
2.负责指导农户自建安置房规划选址相关工作。
(四)市建设局负责办理新建安置房报建手续等。
(五)市危改中心、市土储中心负责对城区闲置灾毁地块、已收储的国有土地等可用地块情况摸底调查。
(六)市国有企业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和政府投资安置房建设。
(七)市新居办负责政府提供房源的统筹分配和组织、指导资金结算工作。
(八)市农林局负责项目拆旧区复垦指导,并出具耕地质量评估报告;出台鼓励龙头企业、农合组织等到地质灾害集中搬迁区规模化经营林地、耕地,发展现代农业。
(九)市人社局负责向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相关就业岗位,并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十)市教育局负责出台搬迁后子女就近入学政策。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指标款、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和地质灾害避险转移补助资金;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面积和指标交易价格,造成的资金缺口,按市政府的批示进行核销。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
七、本方案由市国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都办发〔2014〕104号文件自行废止。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