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因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简府发〔2013〕28号)试用期已过,加之我市由成都市代管后,需尽快实现与成都市政策接轨。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成房发〔2015〕101号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四、概念解释
1.《办法》的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2.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和实施部门
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简阳市人民政府,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部门。
3.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对象
只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4. 《办法》规定的补偿方式
《办法》规定的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有选择任何一种补偿方式的权利。
5. 《办法》规定的补偿内容有哪些
我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由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五部分组成。
6.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如何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房屋征收补偿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拥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在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市房屋征收补偿局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7. 《办法》规定的征收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的处理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办法》公布后已实施项目的处理方式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公布之前已公示补偿方案的项目,按原方案执行。
五、《办法》的解释机关和科室
《简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解释部门为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政策法规科。
简阳市房屋征收补偿局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