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为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认定标准及申请审核,方便实际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就有关认定标准及申请审核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定标准
棚户区改造中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时,可按照成府发〔2015〕9号文件及成棚改办〔2015〕4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具有本市户籍,非成都户籍的被征收人须在本市就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
2.被征收人家庭他处无住房,且三年内(含三年)被征收人家庭无转让其他住房的交易记录;
3.中心城区被征收人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0万元以内(个人年收入为5万元以内),其他区(市)县根据当地住房保障收入条件确定。
二、申请审核
1.被征收人向各区(市)县房屋改造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由各区(市)县房屋改造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向属地区(市)县房管部门报送初审结果及相关资料;
3.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认定并由改造实施单位将认定结果现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认资格后由各区(市)县房屋改造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特此通知。
(采晴整理)